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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低保办理流程

来源:互联网 2023-08-29 09:51:06

一、保障对象和标准

凡持有我镇城市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15元的,可申请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二、办理程序

(一)户主申请:户主或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向镇人民政府委托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出申请的家庭,其居住地与户口应一致),并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与原件核对后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与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出具暂住证或居住地户口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3、在劳动就业年龄(男18—60周岁、女18—50周岁)内,有劳动能力的下岗失业人员,应提供下岗失业证明和参加就业培训证明;

4、家庭成员中有拆迁安置或征地农转非人员的,须提供由县土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拆迁安置或农转非的时间、安置补偿费等有效证明;

5、有在校学生的家庭,应提供子女就读学校证明;

6、缴纳社会保险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

7、残疾人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残疾证复印件;

8、提供就业和收入证明;申请低保家庭成员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应提交下列材料:

(1)有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或在外务工的,应向居住地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的居民委员会领取制式信函,由所在单位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单位印章;灵活就业的由居住地居委会参照当地同行业平均收入核定收入,出具证明。

(2)有领取养老金人员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领取养老金证件或有关凭证复印件;享受遗属补助金的应提供遗属补助金证明;

(3)有领取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抚恤救济费、失业保险金的,应有其管理机构出具领取期限、标准的证明或与原件核对后的复印件;

9、夫妻离异的,应提供与原件核对后的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

10、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县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以上);

11、房屋属自有产权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属租房居住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租房协议复印件;属借住亲友房屋的,应出具与原件核对后的产权证复印件和产权人证明;

12、提供申请前2个月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或物业管理服务费缴费凭据;

13、其他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相关规定:

1、凡是有赡养、抚养、扶养人,而且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在计算家庭收入时要计算赡养、抚养、扶养费;

2、在校就读的学生,纳入其家庭人口计算。

3、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其申报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人口计算。

4、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

(二)审查受理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也可委托居民委员会对其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受理。申请资料不完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城市低保在每季度前一个月30日之前(三月、六月、九月、12月)进行审查受理。

(三)调查核实

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后,应及时组织受委托的居民委员会相关人员对其家庭人口、收入及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由居民委员会成员、低保工作人员组成,可分成几个组,每组必须2人以上。申请人应配合调查。

(四)听证评议

1、参加人员

由居民委员会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听证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即居民委员会应选择确定20-30名听证评议候选人员,定期对其进行低保政策及业务培训,听证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听证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确定。(听证评议候选人员相关情况应存档)

2、会前准备

(1)材料准备。主要包括:申请低保对象相关材料(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等);调查核实情况;听证评议表决票(表决票内容及格式见样表,前六项内容由工作人员提前填写);其它需准备的材料。

(2)场地设置。听证评议场地按照就近、便利,能容纳适量居民旁听的要求设置。

(3)会前通知。提前5天公示听证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全体被评议对象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被评议对象。

3、会议程序

(1)主持人宣读申请低保的条件、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本次参与听证评议小组人员名单。评议小组人员与低保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

(2)申请人陈述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

(3)调查人员介绍调查核实情况,主要包括家庭人员构成情况、家庭成员收入状况及家庭资产状况等。

(4)评议小组成员向低保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

(5)评议小组进行无记名投票,

(6)汇总后即时公布结果。同意票数达到三分之二(含)以上为通过,未达到三分之二的为未通过。

(7)形成会议记录。评议情况及结果应即时形成会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必须在上面签字。

(五)张榜公示

居民委员会将评议结果(包括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评议是否通过、建议救助金额等有关情况)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群众对张榜公示的人员有异议的,应再次调查核实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居民委员会将通过和未通过的申请人相关材料分类整理上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对通过的申请人员,按A、B、C三类(A类,即“三无”人员和有重病、重残人员且家庭成员收入基本无变化的家庭;B类,即家庭成员和收入状况相对稳定的家庭;C类,在法定劳动年龄段且有劳动能力,尚未就业或灵活就业、收入可变性大的家庭。)分别整理申请人相关材料。并报送以下材料:

1、城市低保审核拟纳入保障家庭汇总表;

2、城市低保审核不符合条件家庭汇总表;

3、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调查审批表(一户一表,一式三份),每户的入户调查表;

4、听证评议会议记录,评议表决汇总表;

5、张榜公示情况(应注明公示期及群众对公示情况的反映,并加盖单位印章);

6、低保申请人提供的所有材料。提供材料为复印件的,经办人应与原件核对,并签署“与原件核对无误”的意见。

(六)乡镇审核

镇人民政府接到居民委员会报送的调查核实材料后,应及时组织审核,并报送县民政局审批。

(七)县民政局审批

(八)张榜公示

县民政局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镇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居民委员会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包括申请低保对象家庭人口、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批准享受保障金额等有关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张榜公布只公布批准享受低保家庭的情况,未批准的不公布。

(九)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

低保金发放到户情况,居委会低保工作人员应按月与城市低保对象验证,并将验证签字表上报镇政府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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