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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首套房住房补贴申请指南(条件、材料、额度)

来源:互联网 2023-05-22 00:40:03

重庆市首套房住房补贴申请条件:

根据《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的规定,2008年12月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以下简称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对象。

产权人是指申请享受补助住房的所有产权人(以产权证记载为准),该住房所有产权人都要符合“唯一住房”的条件该套住房才可以享受补助。

重庆市首套房住房补贴申请时间:

符合条件的产权人向其个人所得税缴纳地所在的区财政局申报办理。无论所购住房在主城何区,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3个月内起,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财政补助采取按年计算,即,从产权人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以后的补助年度以此连续类推。暂未取得产权证的,也应按办理程序在3个月内及时申报。超期补助年度不再受理,未超期年度仍可按时申报。

重庆市首套房住房补贴补助额度:

财政补助额度的计算。在补助年度内,以产权人在重庆市主城区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40%为基础,高于同期为所购住房支付按揭本息的,按支付的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低于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如果两个(或以上)产权人都缴纳个人所得税则均可以纳入计算补助的范围。当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在不同区缴纳个人所得税时,由两个(或以上)产权人分别向各自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区财政局申报。在补助年度内,如两个(或以上)产权人的个人所得税40%部分合计超过申报补助住房支付按揭时,区财政可按纳税多少的顺序办理。同时,每个产权人在申报时应将其他产权人的申报资料作为附件一并报送,以便有关区财政局了解该套住房完整的申报情况。

重庆市首套房住房补贴申请资料:

产权人需要提供的申报资料如下:

(1)产权人的书面申请表。

(2)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首次(含改善型)购房证明。

(3)身份证复印件(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4)住房产权证复印件。

(5)产权人与银行的购房按揭合同(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6)按揭银行认定的按揭本息支付证明。(按揭银行)

(7)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

(8)产权人本人的开户银行、账号、户名。

还可以向缴纳个人所得税所在区的财政局详细咨询。各区县财政局办理咨询电话如下:

渝中区财政局:63703137

江北区财政局:67108338

沙坪坝区财政局:65368354

九龙坡区财政局:68783443

大渡口区财政局:68173307

南岸区财政局:62948853

北碚区财政局:68317683

渝北区财政局:67375028

巴南区财政局:66224779

北部新区财政局:67460751

重庆住房补贴查询及发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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