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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完善购房政策:加强赠与管理、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具体调整如下:
2021年8月5日成都市正式出台《关于加强赠与管理和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相关事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在优化购房资格复核顺位方面,登记购房人应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按以下顺位复核购房资格:
第一顺位: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二是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二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三顺位:落户在项目所在区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第四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购房资格。
《通知》规定,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原规定执行;文件发布之后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意见书的商品住房项目,其购房资格复核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在严格认定赠与住房行为的限购标准方面,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直系亲属的(包括赠与部分份额),按以下标准审核购房资格:
第一,若受赠人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行为属于一次交易,视为发生过住房转让,赠与的住房计入受赠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
第二,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根据《通知》,文件发布之日(含当日2021年8月5日),已受理或已完成赠与登记的,按原规定执行。
关于《通知》成都市住建局进行了解读
《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关于赠与住房行为的购房资格审核要求
为遏制通过赠与住房获取购房资格的行为,按照《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赠与属于住房交易行为,因此赠与人将住房赠与他人后即使无房,该赠与人家庭也因不符合我市无房居民家庭的相关规定,不具备无房居民家庭购房资格;同时,受赠人的购房资格按原规定进行认定。《通知》重点强调,房屋所有权人将住房赠与(包括赠与部分份额)直系亲属的, 若受赠人不具备购房资格,则赠与的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5年内,仍计入赠与人家庭住房总套数审核购房资格;同时,还要计入受赠人名下。5年的起始时间按住房赠与登记载入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算。将住房赠与非直系亲属的,将沿用现有的受赠人需具备购房资格的相关规定。
(二)关于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
对于登记购房人数在当期准售房源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购房资格复核规则进行了如下调整:
一是对相关表述进行了简化,使其更加通俗易懂。
二是为进一步促进职住平衡,将原第二、第三顺位进行了对调。原第二顺位“具有项目所在区户籍”调整为第三顺位,原第三顺位“在项目所在区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调整为第二顺位。
三是为遏制突击、频繁转移社保或迁移户口获取靠前顺位的行为,在资格复核中对靠前顺位人群增加社保及落户时间条件,第一、二、三顺位的人群要求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
三、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或户籍的要求是否有变化?
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对于社保及户籍的相关要求均未发生变化。
本次《通知》中关于社保、户籍满12个月以上的要求,仅为购房资格复核顺位的要求,适用于报名人数3倍及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
1、符合成都市住房限购政策要求,但社保、户籍在项目所在区不满12个月的,将不再纳入第一顺位进行购房资格复核。
3、具备成都市购房资格的购房人,在项目所在区社保满12个月但落户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2顺位;
4、在项目所在区落户满12个月但社保不满12个月的,列入第3顺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