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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配合推进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试点工作的实施细则
根据长沙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配合推进租赁住房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盘活存量房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租赁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职工家庭住房套数可以核减租赁住房1套。特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家庭名下唯一1套住房已用于长租,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二、家庭名下有2套住房,且已有1套用于长租,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时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按第二套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三、购房资格以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出具的《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为准,借款人申请贷款时需提供《长沙市购房资格确认书》或《长沙市盘活存量房供作长租房合作协议》资料。因各商业银行对长租房后申请商业贷款的政策执行不统一,组合贷款业务暂不适用上述业务标准。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