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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市属事业单位选聘报名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4-02-19 17:18:08

报名范围和条件

(一)报名范围

1.淄博市各区县(含高新区、淄博经开区、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下同)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现聘任在事业单位管理七级以下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工作人员(不含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和卫生医务人员)。

2.淄博市各区县机关中已进行公务员登记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公务员。

3.淄博市各区县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中已进行参照登记且在编在岗、担任正科级以下领导职务和一级主任科员以下相当职级层次的工作人员。

(二)资格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政治素质过硬,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2.具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品行端正,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3.除公开选聘岗位对年龄有特殊要求外,报考人员须年龄在40周岁以下(1982年9月1日以后出生),高级职称人员可放宽至45周岁以下(1977年9月1日以后出生)。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应具有2年以上淄博市各区县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同时应符合最低服务年限相关要求,其中,对招聘为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未约定最低服务年限的,原则上需要在乡镇工作满3年。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报考的,应满足5年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对于报考时或录用后有其他服务年限要求的,应满足约定的服务年限要求。

6.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档次)。

7.具有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任职经历。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符合公开选聘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作经历年限、任职经历年限的计算时间截至9月30日,现任职务职级职称以报名时的任职为准。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聘

1.未经组织审核同意或推荐的。

2.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3.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有关专门机关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4.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5.按照有关规定,到乡镇、艰苦边远地区以及定向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或者对交流有其他限制性规定的。

6.尚在新录用、聘用试用期,或在任职试用期,或提拔担任领导职务未满1年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加公开选聘的人员,不得报考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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