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职工生育保险津贴办理地点
职工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即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的费用,终止妊娠的费用,分娩住院期间的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项目费用。
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
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以下医疗费用不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1)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
(2)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
(3)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
(4)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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