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宾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住房贷款
一、申请对象
在宜宾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规定条件的异地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也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城镇(乡)常住户口和有效身份证件。
(三)申请贷款前已开户并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含)以上,对于借款申请人曾经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账户所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信息合并计算。
(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和意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相关的合法有效手续材料。房屋产权为借款人或配偶单独所有、借款人夫妻双方共有,且已支付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规定比例的首期房款或自筹资金。
(六)同意按宜宾市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提供担保。
(七)宜宾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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