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一、起付标准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以下简称医疗费用),起付标准(含)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至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比例报销。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分别为200元、400元、600元、1000元。
二、报销比例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200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首诊基层定点医疗机构为90%);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400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5%;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600至10万元(含)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10万元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70%;
按规定转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至23万元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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