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市新县人民医院全面恢复日常医疗服务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括:
(一)主要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二)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三)可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本人参加职工大额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拓展信息:
1998年,国家下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提出建立医保个人账户并明确:个人账户的资金来源,是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一部分,不是储蓄性的资金;账户中的资金只能用于个人医疗支出,是专用账户;账户资金归属于个人,结转使用和家属继承都是制度允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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