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议元2022-09-16 13:08:31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1)对于委托方:
销项:货物的卖价×13%(收到代销清单/收到代销款/均未收到,发货后180天)
进项:取得买货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2)对于受托方:
销项:货物的卖价×13%;代销手续费×6%(售出时)
进项;取得委托方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征税;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不征税。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工商户
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9.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