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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泰安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补缴吗?
答:根据省人社厅去年底政策规定(鲁人社发〔〕22号)对达到待遇领取年龄但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年限的参保人,允许在申请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当年一次性补缴,但补缴不享受缴费补贴,不计入年限基础养老金的缴费年限,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含按照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转移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含原农保缴费年限。补缴仅限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资助只能逐年缴费。除上述情况外,不得对居民养老保险的中断缴费年限随意进行补缴。对于已领取待遇人员,不得再次补缴增加缴费年限;对于已缴费的档次标准,不得再次补缴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