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

职工医疗保险有二次报销吗 需不需要另外办理?

价格面议2022-01-17 0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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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沈人社发(2011)144号《关于建立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通知》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住院费用、急诊留院观察转住院期间及急诊抢救死亡的门诊医疗费用,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阶段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个人按比例自付部分(不含起付标准),超过600元以上(不含600元)的医疗费用由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分段给予二次补偿。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直接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不需再单独办理报销手续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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