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请求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发明人的姓名,申请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以及其他事项。 那么,专利请求书上可以填写几个发明人?
从专利发明人的定义来看,只要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都是发明人。换言之,发明人并无数量限制。
发明人数量和专利技术质量高度正相关,发明人数量常常被选作衡量专利质量的一个指标。一般来说,一项发明专利的发明人数越多,专利研发团队可贡献的智力、体力就越多,凝结在专利中的研发成本就越高,那么该项专利的技术质量就会越高。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
专利说明书作为专利申请中最为重要的部分,其作用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清楚、完整地公开出来,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和实施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从而为社会公众提供了新的技术信息;
2、说明书提供了有关发明创造所属的技术领域、背景技术以及发明创造内容的情报和信息,是世界知识产权协会进行审查工作的基础;
3、说明书是权利要求书的依据,在专利权被授予后,特别是在发生专利纠纷时,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为此,说明书的结构应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所属的技术领域;
(2)背景技术;
(3)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内容;
(4)附图说明;
(5)具体实施方式。
我国《专利法》所称的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因此符合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有以下内容:
1、必须是与产品有关的外观设计,不包括工艺品、农产品、畜产品、水产品、自然物品,而且必须能将该产品应用于制造业;
2、有形状、造型,可以是二维或者三维空间的造型;
3、图案是指能够作用于视觉的线条、文字的排列或组合及变形文字或色彩使用的表现;
4、色彩是指能够引起美感的色彩设计;
5、工业性是指工业上能够利用的设计,并经过工业化实现批量生产。对于产品可以重复50件以上的手工制品可以认为该产品具有工业性。例如手工编制的竹、藤、纸等制品;
6、新设计是指未被公众所知及未在公开场所使用的设计。
《专利法》第二条第一款具体规定了发明创造具体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形状。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首先要明确技术方案的定义,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其中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组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一切方法以及未经人工制造的自然存在的物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客体。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以权利要求书的记载内容为准的。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同样需要提醒的是,申请专利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等)相冲突。
另外,《专利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了对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还分别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有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做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在专利申请的审批和专利权维持过程中,由于耽误期限导致权利丧失后,可以提出恢复权利来实现权力的救济。
对于办理恢复请求的期限,针对案件当前所处的不同审查阶段及情形,计算其绝限日所依据的通知书也不尽相同。
在大多数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通常就延误的期限发出视为丧失权利的通知书。我们应当根据该通知书的发文日来确定提出恢复请求的绝限日期。一般情况是,专利局发出的处分决定之日起2个月之内,权利人可以请求办理恢复。
然而,在某种特定审查情形下,国家知识产权将不会就延误的期限发出任何通知,这就需要权利人严谨分析当时的情形与适用发条,慎重确定恢复期限。常见的情形是,针对驳回决定,如果权利人未如期提出复审请求,国家知识产权不再发出任何通知,但权利人可以自被延误期限起2个月内主动提出恢复请求。
由此可以看出,准确掌握各种审查情形下办理恢复手续的绝限期限,是非常重要的。
当然,专利法实施细则也明确了不能恢复的情况: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优先权期限、专利权期限和侵权诉讼时效这四种期限被耽误而造成的权利丧失,不能请求恢复权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简要说明文件是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必要文件之一,对于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解释作用。那么,该如何撰写外观设计简要说明?
具体而言,申请人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以下内容:
1、产品名称
简要说明中的产品名称包括括号中的文字在内应当与请求书中的产品名称完全一致,不得出现多写、漏写、错写的情况。
2、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
对于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简要说明应当写明所述产品的多种用途。
3、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
即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另外,对设计要点的描述应当简明扼要,推荐三种描述设计要点的方式:
①、部位法,如: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某某部位;
②、视图法,如: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
③、要素法,如:该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如在设计要点中涉及了色彩,则应当再单独声明请求保护色彩。
4、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
指定的图片或者照片主要作为本专利的代表视图,用于出版专利公报。
5、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
6、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7、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必要时应当描述平面产品中的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况
8、对于细长物品,必要时应当写明细长物品的长度采用省略画法
9、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具有透明材料或者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必要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10、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必要时应当写明个套间所对应的产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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