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江苏省失业保险规定 >的决定》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5号)规定,失业保险金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
自7月1日起,南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将由1030元月调整为1050元/月,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也由1545元/月上调至1575元/月。
此次失业保险金调标执行对象为7月份在领失业保险金及以后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发放标准低于1575元的,统一按1575元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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