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保胎假
我国现行法律并无明文规定的保胎假,依据《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也就是说,女职工需要保胎的,可以根据医嘱请病假。
女职工有先兆流产症状,根据医疗机构证明,需保胎休息三个月以上的,其休息期间的工资可以按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至百分之百发给;有习惯性流产史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其保胎休息期间的工资按工资的百分之百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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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哺乳假规定(时间及政策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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