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提高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实施方案
1、外出因急诊、急救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
2、参保人出院后60日内,持身份证、社保卡、住院费用发票、费用汇总清单、住院病历等资料到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报销手续;
3、市、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接到参保居民递交的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对递交的资料不符合报销规定或不完整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保居民补齐资料;符合政策规定且资料齐全的按规定受理;
4、市、县(区)经办机构审核后,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本市三级定点机构的待遇标准报销,在2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规定的医疗保险费用通过社保卡支给参保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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