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社保参保人员变更办理指南
(一)参保、缴费手续的办理
1、全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统一按《眉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眉劳社办[]86号)的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2、从元月起,我市境内所有用人单位(国家行政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单位除外),应参保而未参保的用人单位,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不再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时应提供下列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须提供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核对后退还)
(2)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核对后退还)
(3)《眉山市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送审花名册》;(一式三份)
(4) 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原件核对后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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