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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公积金提取额度(最新)

来源:互联网 2023-10-22 16:28:03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自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自有住房);

可在取得有效凭证和证明材料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存储余额;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实际支出,且每个提取人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二)偿还购买自有住房贷款本息的;

在按贷款合同的约定每还本付息满一年后,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个月。职工办理了按月委托提取业务的,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积金。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该笔贷款已正常偿还的总额度(不包括部分提前还贷部分)。职工每提前还贷一次,可至公积金经办网点办理一次提取,所有提取人提取总额度不超过该次提前还贷的金额。

(三)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房支付房租的

租赁商品房提取为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12个月。租赁商品房定额提取的,每人每次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0元。租赁商品房限额提取的,职工和配偶提取额度合计不超过实际支付金额且上限不超过36000元。

(四)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需支付房租或者物业管理费的;

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该家庭当年实际支出的房租或者物业费,且年度最高可提取额度为 12000元。

(五)支付物业费的;

每个职工每年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两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少于 12 个月。每人每次提取额度不超过 1200 元。

(六)失业或者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两年以上,且男性年满 50 周岁、女性年满 45周岁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市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八)出国(境)定居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九)正式退休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十一)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应支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本金及利息,并同时注销其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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