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元2022-08-31 04:10:21
第一是商标本身的条件,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不得是《商标法》禁止使用或者禁止注册的标识,并且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是申请注册主体的条件,申请注册的主体应是依法成立并存续,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企业或自然人,大陆地区的自然人申请商标注册还应当具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第三是申请手续方面的条件,申请商标注册,应当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材料等,并且交纳商标注册申请的规费。
二、注册商标流程
1.确定申请人信息,即以谁的名义提交此申请;
2.确定商标申请信息;
3.签署代理委托合同及相关文件;
4.我司向商标局进行递交;
5.由商标局按相关规定进行一系列的审查,直至审查结果下发。
根据以上详细内容的介绍,对于公司注册商标所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已经进行了详细的了解。除此之外,我们还对注册商标的相关流程办理进行了额外的介绍,希望以上内容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关于商标注册的相关内容,请大家继续关注大信云。
国家对企业商标的注册,虽然采取的是自愿原则,但是国家也有《商标法》对其制定了规定,企业申请商标注册要满足以下要求:
1、每个商标在一个类别的注册申请为一件商标申请,这就是“一类一标”。每个商标注册申请限定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10个以上的,每超过一项,商标局的规费须另加收费用。
2、商标注册的项目按照“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的划分共有45个类别,其中商品项目为1~34类、服务项目为35~45类。
3、商标注册申请人要满足的要求:法人公司、法人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申请项目不受限制;以自然人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在提交该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之外还需要同时提交其从事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或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营业执照》或《承包合同》复印件,并且该自然人姓名与营业执照上的负责人姓名一致,申请注册的商品/服务项目不得超过营业执照上批准的项目,否则商标局将不予受理;以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名义申请注册商标的,视同为自然人;国家机关、某些行政机构、某民间协会组织等非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商标局不受理其商标注册申请。
一、受到法律保护
商标如果不正常的话就会处于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会因为与他人相同或近似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如果注册了就会获得商标的专用权和法律的保护,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他人未经授权就使用的情况下,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权,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
二、提高竞争能力
知名度的商标会使该商标的市场竞争力增强,使得产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地位越高;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更容易进入大商场或超市销售,从而获得更多消费者的信任和需求。
三、完善企业的形象
一个好的商标可以成为企业质量的象征、信誉的载体,可以为企业带来更多的经济效益,使企业发展更快更好。
四、打造属于自己的品牌
商标是品牌的集中表现形式,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成功注册商标就是创建自己品牌的第一步,还可以把自己品牌保护起来,避免被侵犯,为以后发展品牌打好基础。
五、便于识别
商标可以有利于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区分,一个好的商标更是能影响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只要消费者认可了产品,接受了这个品牌,就可以使商标的价值提升,从而达到企业期望的市场营销效果。
六、商标可以变现
商标虽然是一种无形资产,但还是可以对其商标的价值进行有形估量的,在不用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商标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等行为兑换成有形资产,也可以通过质押来转换实现其价值。
商标代理公司应如何选择
企业在以下所列的各项实际状况,建议商标客户委托代理公司宜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选择正规的、有商标代理资格的公司:正规公司较为稳定,商标客户可登录国家商标局的网站 到商标代理公司现场查看,进行实地考察:毕竟商标注册要长达近二年的时间,商标客户宜上门到商标公司考察,查看其经营规模、营业执照、代理资格备案等,了解较详细的信息为宜,以免遇到非正规的代理或“黑代理”。
第二,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不要省商标查询的“小钱”,致使商标出现相同或相近似,注册不成功,最后全盘更改公司的标志、宣传资料,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
第三,不要一味的、片面地追求低价格,宜价格适中为佳:商标公司注册1个商标的利润仅计几百元,商标公司后续还得跟踪近二年,利润较低。过于追求低价格势必带来低效率、欠专业、欠佳的服务。
第四, 索要商标注册单据:商标注册周期较长,商标客户应索要商标代理公司代理单据,以便有据可依。
第五, 选择商标代理公司还要考虑该商标公司的综合业务能力:商标注册过程中还可能出现商标异议,注册成功后还涉及商标争议、商标维权、商标监管等,商标异议、争议、维权等极为专业,宜专业的知识产权律师参与处理为佳。
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和“傍名牌”“蹭热点”等恶意注册行为有什么区别?又如何判断“不以使用为目的”和“恶意”?
根据我国《商标法》法律条文中,没有关于“恶意”的定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相关规定散见在《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等多个条款中。一般认为,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按照所侵犯利益划分,大致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即“傍名牌”“蹭热点”以及抢注公众人物姓名等以损害或者攀附他人商誉、民事权利与合法权益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另一类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即“批量申请”“圈占资源”等以扰乱或冲击商标注册与管理秩序为核心特征的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两种类型的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既有区分,也有关联。《指南》明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是指“申请人并非基于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而提交大量商标注册申请,缺乏真实使用意图,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行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中的“恶意”是指不以使用为目的大量申请商标和意欲借此牟利的意图,与“恶意抢注”中的“恶意”并不相同。“傍名牌”“蹭热点”等商标恶意抢注行为,如仅损害特定主体的民事利益不涉及损害公共利益的,应适用相对理由条款予以规制,不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规制情形。当然,如果恶意抢注商标数量较大,不正当占用商标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则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予以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