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对衡山湘江公路大桥实行限行的通告
衡阳共享电动车通行管理措施
为切实加强电动自行车领域交通问题顽瘴痼疾攻坚整治,努力为人民群众平安、绿色、文明出行营建良好道路交通环境,引导广大电动自行车骑乘人员形成文明驾驶习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相关内容,自8月20日起,在市城区范围内依法进一步加强对骑行共享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载人交通违法行为联合惩戒。现将有关措施通告如下。
1.凡有驾驶共享电动自行车违法载人、不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且被部门当场查获的,违法骑行人员应一律先进行现场学习教育,再行政处罚(对身体疾病不适宜现场学习教育的,当事人员应主动向现场执勤的说明情况并出具疾病诊断书,可准许不参加现场学习教育)。
2.对使用共享电动自行车具有违法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的交通违法骑行人员,部门与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企业将对上述交通违法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属公职人员的一律将其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惩戒措施包括:限制使用市城区运营的所有共享电动自行车(一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一个月,二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两个月,三次违法行为的限制使用一年)。
3.对惩戒过程中出现辱骂、殴打以及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部门执法人员,将依据《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依法从严从重追究有关肇事人员法律责任。
4.对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企业不按照法律要求,及时配置、修补车载安全头盔,不履行联合惩戒措施的,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将抄告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分别予以处理。
5.本通告自8月20日起生效,衡阳市道路交通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通告内容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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