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公积金汇缴最新调整公告
1、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按照《条例》第十八条和“74号文”的规定,最高不超过12%、最低不低于5%。
2、住房公积金计缴基数,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工资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文)执行。
3、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照《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法定程序,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低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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