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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已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
二、设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省厅《户政规范化汇编(修订版)2006》,《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转发省厅 省民政厅省司法厅和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部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的通知》等。
三、实施机
审核:入户地镇街(园区)分局
审批:东莞市局
四、办理条件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等政策法规的规定,已获得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
五、申请材料
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字迹工整、清晰,所有复印件应由受理加盖核对章并签名,复印清晰、大小与原件相符。
序号材料名称要求原件复印件份数份数1被收养人的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属私自抱养儿童无需提供)112养父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13养父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14养母的居民户口簿验原件收复印件115养母的居民身份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16养父母的《结婚证》或《离婚证》验原件收复印件,属离婚的还需提供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法院判决书(包括其生效证明),被收养的小孩需入户到抚养权归属方。117东莞市民政局出具的《收养证》或公证部门出具的事实收养或抚养公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18申办《收养证》的申请材料复印件收原件,需加盖《收养证》签发机关公章。
六、审批时效
25个工作日
七、办理收费
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
属省内收养的:由入户地分局受理,经市局审批同意后,由分局通知申请人带齐父母身份证、户口簿和受理回执到分局办理入户手续。
属市外收养的:参考市外迁入户口迁移通用流程
九、相关提示
1.经机关批准同意办理后,申请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90天内办理有关手续,逾期不办理视为放弃入户资格;
2.《准予迁入证明》有效期为40天,《户口迁移证》有效期3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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