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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2-12-17 14:24:03

政策名称

创业带头人经营实体社会保险补贴

享受对象

创业企业

政策内容

对创业带头人创办的经营实体,5年内(以工商登记注册日期为准)新吸纳(与之首次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登记失业人员的,按其为招用登记失业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自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2个月的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人员10人(含)以上的,或每年新吸纳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5人(含)以上的企业,享受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主要条件

(一)初次创业且被认定为市创业带头人的创业者创办的经营实体。

(二)经营实体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就业3人及以上,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

补贴参考标准

根据社会保险企业缴纳部分全额补贴

实施期限

长期政策

申请要件

1.法人身份证;

2.营业执照。

申请渠道

经营实体注册地街道(乡镇)劳动就业保障机构

政策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68号)

经办电话

中山区 82745165

西岗区 39661811

沙河口区 84597069

甘井子区 81121986

旅顺口区 81616317

普兰店 83112907

瓦房店 85690081

庄河市 89725653

长海县 89882505

金普新区 65891578

高新园区 84597069

长兴岛经济区 8509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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