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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德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补缴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4-01-22 07:09:02

常德住房公积金单位汇缴补缴规定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常德市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新参加工作和单位新调入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且不得高于12%。同一单位职工执行同一缴存比例,且单位与职工缴存比例应当一致。

职工本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少缴或多缴。单位少缴、欠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下限由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根据规定每年度调整一次。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审核,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并计入个人账户,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

相关信息:

常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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