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
长春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能一起享受吗?
生育津贴和产假工资是否能同时享受,政策没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能重复享受,二者只可得其一。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在实际实施过程中,采用较多的是以下三种方式:
一、产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生育津贴打到公司账户后,全部转给女职工作为产假期间工资。
二、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到账后,按照最高标准核算,产假期间发放实际工资总额低于生育津贴标准的需向员工补足差额。
三、产假期间正常发放工资,生育津贴到账后转给职工个人。
目前多数企业采用第一种方式,国家医保局关于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对于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方面,建议进一步向所在单位咨询。为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小保建议您,具体咨询单位的人力资源部门。
【拓展阅读】
有民众向国家医保局提问:
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
国家医保局待遇保障司回复:
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生育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中,生育津贴的功能是参保女职工享受产假期间的替代性工资收入,并不是对女职工发放生育补贴。生育保险制度安排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将单个用人单位因雇佣女职工而产生的生育相关费用支出在全体用人单位间分担,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女职工的顾虑,对促进妇女平等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实践中,生育津贴一般支付给参保职工所在单位,由单位向职工支付。对于生育津贴和工资是否可以重复领取,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薪资管理等方面,建议进一步向所在单位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