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推动京津冀住房公积金协同发展相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申请材料清单
注:
1.借款申请人配偶在京外公积金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且未进入全国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的,可提供当地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需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格式。
2.借款申请人或配偶为退休职工,需携带《退休证》原件、退休工资银行账户流水(近 12 个月)原件。
3.购房合同上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以外其他买受人的,该买受人需携带居民身份证原件及经公证的《房屋共有产权人声明》原件 1份,与借款申请人同时到经办网点办理。
4.项目有抵押且未在资金中心备案的,需提供《同意销售和解除抵押权证明》原件 1 份(批量解押的,可提供复印件)。
5.现房项目需提供项目的《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1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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