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购买拆迁安置房提取公积金材料和网址
职工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房屋类: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2、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租赁自住住房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30%的;
非房屋类:
1、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2、遇到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3、离休、退休的;
4、出境定居的;
5、缴存人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6、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符合以下条件的;
(1)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缴存职工户口为农业户口或非本市户口的;
(3)缴存职工为本市户口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一年未再就业的。
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1、住房公积金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2、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别墅及偿还上述房产贷款本息的;
3、以赠与、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缴存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下列资料:
(1)《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缴存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3)职工单位代为办理的,职工须在《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上签字,如因故不能签字的,由单位出据原因说明,并加盖公章。
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时,除提交上述办理资料外,还须按下列不同情况提交有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房屋类:
宝鸡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非房屋类:
宝鸡非房屋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步骤一:提出申请。向本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审核个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后,符合提取条件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并加盖公章;集体提取的单位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和《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并加盖公章,提取公积金的职工应在明细表上签名。
步骤二:审批。单位经办人员或职工本人持单位盖章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连同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管理中心审批。
步骤三:支取。管理中心对受理的提取申请,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经管理中心审核,准予提取的,为其办理提取支付手续;不准予提取的,应将申请资料退回,并告知原因。
温馨提示:
1、由职工工作单位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和财政集中支付的单位,职工本人可以直接办理审批和提取手续。
2、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
3、实行财政集中支付的全额拨款单位职工本人办理个人公积金提取时,需填写《宝鸡市住房公积金个人提取审批表》,凭提取证明材料和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银行卡直接向管理中心申请,经管理中心核实后办理提取手续(集体办理时参照第九条)。
4、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提出复核,管理中心接到复核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1、职工购买商品房、保障性住房、二手房、单位集资房、拆迁安置房、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申请提取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上一年度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2、缴存职工可提取的最高额度不超出以下规定限额:同一套房屋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额,不大于支付所购住房的总价款、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实际支出、当期偿还住房贷款本息之和或当期实际支付的房租等实际支付额。
1、一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支取一次(即需间隔满十二个月以上方可再支取)
2、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颁发之日1年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支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