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人群+标准
待遇水平
居民医保筹资水平提高,主要用于提高参保人的待遇水平。
(一)普通门诊待遇
1.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水平。从1月1日起,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00元提高到200元。
2.扩大门诊统筹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门诊统筹使用范围扩大到全省医疗机构。参保居民在市域内所有城乡居民定点医疗机构均可门诊就医报销;到市域外已开通门诊异地就医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也可以结算报销。
(二)门诊慢特病待遇
1.提高门诊慢特病待遇水平。从1月1日起,起付标准由800元降低至500元,报销比例由60%提高至70%。
2.门诊慢特病认定更及时。参保居民可以在“河北智慧医保”微信小程序进行申报,定点医疗机构专家评审认定通过后,即可享受门诊慢特病待遇。
(三)住院待遇
1.省内就医无异地。参保居民在省内已开通异地就医资格的医疗机构住院,无需备案,享受同城待遇。
2.跨省异地就医起付标准进一步下降。1月1日起,对省外异地住院政策进行调整,一级、二级和三级医院起付标准由原来2500元分别调整为300元、600元和元,报销比例由原来50%分别调整为80%、65%和55%。
3.享受京津顶级医疗资源更便捷。自2月10日起,我市参保人到京津两地看病,不用再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持医保电子凭证或社会保障卡可以直接结算。
(四)医疗救助
1.参保资助。按全省统一部署今年特困人员继续实行全额参保资助,脱贫人口、低保对象、易返贫致贫人口实行定额资助。
2.全市统一医疗救助政策。脱贫人口和农村低收入人口参保人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费用可享受基本医保、大病(大额补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一站式”直接结算,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可依申请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五)“两病”纳入保障范围
享受高血压、糖尿病“两病”门诊用药保障待遇的参保居民,在全省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享受“两病”待遇,报销比例为50%,不设起付线,最高报销限额,高血压为225元/年/人,糖尿病为375元/年/人。(不再限制用药范围)
(六)医药服务
基本医保药品品种稳步增加。目前,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总数达到2967种。从至今,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累计新增了618种药品,涵盖了新冠感染、肿瘤、心脑血管疾病、罕见病、儿童用药等临床治疗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