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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市非住房类公积金提取材料

来源:互联网 2023-02-15 23:01:03

离、退休人员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离、退休批文或离、退休证原件;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本人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原件;

3、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原件;

4、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5、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出境定居(本人办理)

1、提取人原身份证、定居国有效定居证件原件;

2、部门批准的户口注销证明原件;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满两年未再就业,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本人办理)

1、提取人身份证原件;

2、有效低保证明、失业证明(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

3、提取人个人存折(或银行卡)原件;

4、提取人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存在两个以上继承人的,需同时前来公积金中心办理)

1、合法有效的继承文书;

2、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3、资金转入指定账户原件;

4、职工单位填制并加盖印章的“安庆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证明、近期领取费用的证明。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医疗部门出具的重大疾病证明、年度内自负医疗费用凭证,本人申请,单位证明,经审核后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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