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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区公开招聘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公告

来源:互联网 2024-01-30 22:09:03

为贯彻落实省市部署要求,加快推进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根据市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淄博市城乡公益性岗位扩容提质行动岗位计划>的通知》(淄就办〔〕1号)规定,经研究,张店区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798名,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6名。现将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招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

(一)城镇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主要安置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城镇大龄失业人员(女性45周岁以上、男性55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在此基础上,安置“4050”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等就业困难人员。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范围: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农村低收入人口、农村残疾人、户籍在村民委员会的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农村大龄人员(45—65周岁)、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二孩妈妈等群体,原则上在岗年龄不超过65周岁。

二、招聘条件

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和法律,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具有岗位需要的专业和技能;符合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具有招用岗位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应聘:

1、名下有工商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是企业股东的人员;

2、在单位在职参保人员;

3、已享受职工养老退休待遇的人员;

4、已享受用人单位吸纳、灵活就业等社保岗位补贴且达到就业补助资金管理规定中补贴享受最长年限的;

5、公职人员(含已享受退休待遇公职人员)、镇(街道)备案且受财政供养或村(社区)集体经济补贴的村(社区)干部;其中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且符合条件的,要经过镇(街道)研究通过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方可上岗,对未如实说明情况的,按申报材料虚假失实予以清退;

6、已经从事过城乡公益性岗位工作并退出的;

7、其他不符合城乡公益性岗位上岗条件的人员。

三、招聘岗位

招聘岗位详见《张店区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览表》(附件1)、《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附件2)。

其中,第一批未招满的5个垃圾分类员岗位转为城市管理类综合岗,纳入本次招聘,同时将第一批垃圾分类员岗位更名为社区卫生督导员。四、招聘程序(一)报名和资格审查

1.报名须提供的材料:

(1)《张店区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表》(附件3)或《张店区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表》(附件4)、《张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承诺书》(附件5)、《张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备案表》(附件6)。注:备案表仅公职人员或村(社区)干部直系亲属报名提供;

(2)本人有效期之内身份证原件(或电子身份证)和复印件、户口簿复印件;

(3)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成员,其中离异者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丧偶者提供配偶死亡、火化或户籍注销的证明。

2.报名时间:9月21日—28日工作日期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00(报名截止时间直至岗位招满为止)

3.报名地点:张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件7)。

4.报名方式:本人现场报名。

5.资格审查:各镇(街道)人社所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贯穿整个招聘工作全过程。

(二)民主评议

城乡公益性岗位资格审查合格人员,由村居组织部分党员代表、居民(村民)代表综合考虑人员类型、收入水平、申请意愿、个人能力等因素进行民主评议,在符合用人条件的前提下,确定相关人员。个别村居如无法执行以上程序的,由镇(街道)确定民主评议组织形式。

(三)公示

招聘结束后,各镇(街道)对已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在其所在村居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四)审核备案

各镇(街道)将公益性岗位拟聘用人员相关情况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备案。

(五)聘用管理

1.拟聘用人员由第三方与其签订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第三方公司由镇(街道)按规定自行确定并办理相关手续,城镇公益性岗位劳务合同期限为1年,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期限为6个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相关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2.城乡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退出机制,具体情形参照《山东省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加强城乡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淄人社字〔〕81号),一旦退出将即时解除劳务合同或劳务协议。

(六)培训上岗

镇(街道)聚焦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政教育、岗位职责、服务规范、岗位技能、劳动安全等内容,多形式开展岗前培训,组织各岗位人员到岗到位,根据岗位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五、薪酬待遇

城镇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按照省市有关规定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参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执行。

乡村公益性岗位聘用人员统一实行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在岗人员统一购买每年100元的意外伤害商业保险,已购买的不再重复购买。

六、其他事项

(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如发现有违背招聘工作程序和纪律的问题,将取消有关聘用人员的聘用资格,并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二)每人限报一个岗位,重复报名者取消资格。

(三)应聘人员应保证通讯工具畅通,及时与招聘单位联系,因通讯不畅导致的相关后果由本人负责。

(四)招聘相关信息在“张店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布。

(五)应聘人员应及时了解网站发布的最新招聘信息,因本人原因错过重要信息而影响测评及聘用的,责任自负。

本公告由张店区就业和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咨询电话:详见《张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附件7)

区监督电话:0533-2868869

附件:1.张店区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一览表

2-1.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房镇镇)

2-2.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车站街道)

2-3.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体育场街道)

2-4.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和平街道)

2-5.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科苑街道)

2-6.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马尚街道)

2-7.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公园街道)

2-8.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一览表(湖田街道)

3.张店区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报名表

4.张店区第二批乡村公益性岗位报名表

5.张店区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承诺书

6.张店区第二批城乡公益性岗位备案表

7.张店区城乡公益性岗位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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