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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2023-08-08 00:46:04

各区县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加强对全市特殊困难家庭人员生活兜底保障,进一步提升他们的生活水平和质量,使他们能够更体面更有尊严地生活,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如下意见:

一、救助范围及人员

特殊困难家庭人员,主要是指在城乡低保、扶贫开发、医疗救助、教育助学等各类社会救助政策落实之后,日常生活仍然存在突出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人员。主要包括以下人员:

(一)城乡低保、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重度、中度、轻度失能人员。

(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三)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中度失能人员。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是指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四)因伤因病造成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是指家庭当年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负医疗费用(符合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经社会医疗保险支付后的费用)后,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城乡低保年标准2倍以内,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城乡低保申请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而赡养人不具备照料能力或只有1名抚(扶)养人具备照料护理能力的城乡居民家庭。

(五)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在校生,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

二、救助方式及标准

(一)对失能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

救助标准分别按城市每人每小时15元、农村每人每小时10元进行补助,不足部分由被照护人员家庭或政府购买的服务机构自行承担。具体分类补助标准如下:

1.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900元;

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675元;

城市低保家庭、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城市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450元。

2.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60小时,标准为600元;

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中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45小时,标准为450元;

农村低保家庭、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即时帮扶人口、特困供养对象中的轻度失能人员以及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中的中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因病因伤持续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每人每月照料护理时间为30小时,标准为300元。

3.城乡特困供养对象中的全自理人员照料护理每人每月10小时,标准为100元。

救助方式坚持居家照料为主、集中供(托)养为辅原则。对于居家生活的失能人员,经当事人同意,由其所在的镇(街道)牵头,委托其亲友或村(居)委会、服务机构(个人)、社会组织等,签订照护协议并提供居家日常看护、生活照料等服务,并对“两便”不能自理且长期瘫痪在床的失能人员,发放被褥、床单、毛巾及纸尿片等生活必需品和照料护理用品;对于自愿选择且符合集中供养条件的城乡特困供养失能人员,由政府安排到供养机构集中供养。

(二)对特殊困难家庭的在校生给予补助

对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低保边缘、因伤因病持续支出型家庭、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即时帮扶人口中的在校生以及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在校生,统一执行现有教育资助、教育免补、扶贫政策,所有就学费用进行全部免除或补助。在此基础上,分别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普通高中阶段学生每人每年3000元(中职学生继续享受3000元定额补助);高等教育阶段的全日制高职高专、本科每人每年补助到5000元,研究生每人每年补助到6000元的标准对其家庭给予生活补助。

(三)对特殊困难家庭人员合规的个人自负住院医疗费用,由财政全额承担。

(四)发放节日慰问金。对于特殊困难家庭中的重度失能人员,在落实好以上政策的基础上,按每人每年1000元标准发放节日慰问金。

三、救助运行机制及保障措施

(一)建立务实高效的运行机制。按照发现及时、甄别准确、救助到位的原则,建立上下配合、三级联动的运行机制。在社区(村居)层面,成立救助工作站,配备1名民政协理员(网格员),负责主动发现、帮办代办救助申报、协助入户核查和救助对象动态管理等工作。在镇(街道)层面,行使社会救助审批主体责任,统筹负责社会救助的受理、审核、审批、公示和动态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完善社会救助综合服务工作平台,强化“一门受理”窗口建设,为各类困难群众提供快捷高效、细致周到的救助工作服务。在区县层面,民政部门履行社会救助工作主体监管责任,负责本级社会救助政策制定、资金发放和政策落实,指导镇(街道)全面开展各项救助工作。

(二)多措并举,确保救助实效。要加强资金保障和监督考核。照料护理、生活用品、节日慰问、在校学生补助资金以及有关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费用,由市与区县财政按照不低于5:5比例分级负担,对财力特别困难的部分区县,适当提高市级分担比例。要加强监督考核。建立健全公开透明、定期检查、专项审计、群众评议、年终评估、全程监督的考核评估机制,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肃查处挤占、挪用、虚报、冒领等违纪违法行为。同时公开市、区县、镇(街道)三级救助咨询受理电话,对因责任不落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制定全市社会救助政策并督导各区县具体落实。各区县救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救助工作合力,全面提升救助工作管理服务水平。各级民政部门负责特殊困难家庭人员救助工作的总牵头、总协调;财政部门负责救助资金保障工作;医保、卫生健康、扶贫部门负责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和健康扶贫有关政策的督促落实;教育、扶贫部门负责教育扶贫、救助政策的制定和落实;财政、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和案件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相关规定与之前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本意见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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