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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选定备案办理指南
1.项目名称:
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选定备案。
参保职工怀孕后,需选定1家生育定点机构作为产前检查费用结算机构。市内职工及已办理生育保险省内异地就医备案的职工,如出现医疗条件限制、住所变化等确需变更的特殊事由,可持变更事由相关凭证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1.1产前检查签约办理资料:
(1)《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
(2)医保电子凭证或有效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3)诊断证明。
1.2产前检查签约变更办理资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填写《产前检查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变更申请表》。
①属于医疗条件限制的还需提供:原签约产前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条件限制的证明(医疗机构盖章)。
②属于住址变动的还需提供住址变动证明:如购房合同、租赁合同或居委会盖章证明等。
(3)已办理省内异地备案的还需填报《珠海市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
1.3办理生育省内异地就医备案提供以下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代办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
(2)《珠海市异地就医生育保险登记备案表》。
(3)产前检查备案的还需提供《职工生育保险产前检查医疗机构定点表》。
(4)分娩的还需提供《珠海市社会保险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5)产前检查和分娩备案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盖章《诊断证明》或相关怀孕资料。
已办理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职工,其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备案至就医所在地,生育异地备案只能备案到广东省内。生育保险异地就医备案暂时不支持网上办理。
2.办理方式:
职工应当按照参保地规定,在提供生育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定产前检查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定点时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或经办机构窗口现场办理生育保险定点。
注:根据《珠海市医疗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通知》,自11月起,门诊产前检查和计划生育手术等生育相关的医疗费用将纳入居民医保报销范围,我市居民医保参保人需要产前检查的可参照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