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残疾证劳动就业待遇
舟山市高校毕业生人才公租房免租政策:
一、适用对象
人才公租房免租政策适用于1月1日起新引进到市本级(含海洋产业集聚区、新城管委会、普朱管委会)企业(纳税地在市本级)就业创业的全日制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年龄在35岁及以下,博士研究生年龄可放宽到40岁以下;
2、已婚的,其本人、配偶及子女在舟山本岛(含朱家尖、鲁家峙、长峙岛和小干岛,不含金塘岛,下同)无自有产权住房;未婚的,其本人及父母在舟山本岛无自有产权住房;
3、属于石油炼化、航空航天、海洋电子、港航物流、船舶海工、机械制造、海洋生物、国际贸易、金融投资、城市规划、教育卫生等新区、自贸试验区建设所急需的紧缺专业,紧缺专业根据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不受专业限制。
二、保障标准
1、面积标准:人才公共租赁房面积为30平方米左右,实行拎包入住。
2、保障时间:免租时间为2年,其中尚未就业的免租期为3个月,免租期从签订人才公共租赁房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3、租房补贴:在现有人才公共租赁房房源不足情况下,采用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
三、申请材料
新引进紧缺专业高校毕业生须申请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的,须向市人才公共服务中心提出申请,采用“一表受理、分类办理”模式,并提供如下材料:
1、《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认定申请表》和《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政策申请表》;
2、申请人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3、已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劳动合同复印件,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须提供在舟应聘或面试证明(加盖应聘单位公章)。
四、其他事项
1、因房源关系,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可自愿选择享受免租专项政策或是普通人才公共租赁房政策,二者不重复享受。
2、对无正当理由未实际居住的,擅自转租、出借其他人员居住的,未按期缴纳水电、物业等相关费用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在人才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不符合承租条件的,以及存在违反人才公共租赁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它行为的,受政府委托代管的海城置业有限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人才公共租赁房。
3、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免租人才公共租赁房面积不再累加,且不得重复申请;若双方婚前均已申请享受免租政策的,婚后则须退出其中一套人才公共租赁房。
4、享受租房补贴的,实行先租后补,每年集中申报一次(具体申报时间另行通知),申报时须提供相应的房屋租赁合同。
5、对违反规定,弄需作假的企业和个人,按《浙江舟山群岛新区人才住房保障办法》(舟组〔〕21号)有关条款追究相关责任。
6、本办法有效期三年,由市人力社保局商相关市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7、市人才服务中心窗口联系电话:0580-8289393 。
地址:舟山市港航国际大厦裙楼(舟山市新城千岛街道定沈路6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