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生育保险缴费办理须知
最新通知:
根据市医保局发布的《关于明确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从起舟山市人力社保部门不再公布“舟山市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参加舟山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个人平均缴费基数,按浙江省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90%-300%确定,低于90%的按90%确定,高于300%的按300%确定。工资总额的计算办法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90%确定,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的缴费基数按原定执行。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前,预缴及补缴基数按上年度缴费基数确定。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
(一)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缴费工资的2%,退休职工个人不缴费。
(二)企业等其他单位按不低于工资总额的5.5%缴费,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缴费。所有参保人员每月另缴纳5元的医疗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