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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领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于满16周岁后30日内,持户口簿、本人标准相片(3张),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换领
①公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应在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
②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原派出所辖区,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④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⑤申报换领新证的,需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3)补领
公民居民身份证遗失后,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补领。其原证作废。
(4)缴销
①公民参军、出境定居或被判刑、劳教的,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以后仍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原证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
②公民已死亡的,在其亲友办理注销户口的同时,收回并注销其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
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收费10元/证;
居民身份证补领收费20元/证;收费依据;
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50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