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榄镇绩东一社区西点制作免费培训班报名指南
1、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公租房,原则上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推举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扶养关系。家庭划分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夫妻双方及未婚子女构成一个家庭;
(二)年满60周岁有子女的人士需与子女共同申请;
(三)与申请人同住且存在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经村(居)委会证明,可作为家庭成员共同申请;
(四)离异或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士,或年满30周岁的未婚人士可单独申请。
第三十条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具有本市户籍,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工作居住;
(二)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本市规定的标准;
(三)申请人及家庭资产总额符合本市规定的资产限额;
(四)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自有住房或租住直管公房、所在单位福利性单身宿舍。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本市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
(五)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父母或子女在本市持有房产情况低于本市规定的标准;
(六)名下均无机动车辆。作为唯一谋生工具的经营性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小型农用车辆、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如有合法经营性车辆,车辆价值不得超过6万元,车辆价值按申请人提出住房保障申请时的评估价计算。
(七)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申请家庭成员名下查询到商事登记信息,属于无雇员的夫妻小作坊、小卖部(专营高档烟酒和奢饰品的除外),以及属建档立卡贫困户统一参加当地合作社、集体所有制公司等经济组织的,可申请复核,经工作人员调查核实后,视为无商事登记。
(八)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或住房保障政策。
2、申请承租产业园区内公租房,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产业园区内的属于本市新就业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
(二)申请人在本市无自有住房;
(三)申请人提出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各种住房优惠政策和住房保障政策。
1、申请承租非产业园区的公租房
申请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申请表》,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该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家庭收入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证明材料。
2、申请承租产业园区内公租房
各类产业园区务工人员由用人单位向所在辖区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领取《中山市住房保障审批表》统一申请。用人单位编制分配人员信息明细表,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公示期满将分配人员信息明细表与上述《中山市住房保障审批表》一并报送至公租房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出申请。
(一)提出申请:
申请人凭以上证明材料提出申请。
(二)受理及初审:
申请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在社区(村)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间同步进行初审,初审及公示时间为20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实际居住地村(居)委会应配合调查、核实,实际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应当同时组织公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书面在公示期内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结合异议内容进行调查核实。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村(居)委会及民政部门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户籍情况、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家庭资产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意见,并于完成初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申请资料和书面调查意见提交市住保中心。
(三)复审及公布:
市住保中心自收到申请资料及书面调查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资料汇总分发并函询各相关审核部门。各相关审核部门自收到市住保中心查询函和相关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审核证明。
市住保中心自收齐各相关审核部门的复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并将经复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姓名、工作单位、现住房条件、家庭人口、家庭人均居住面积、家庭年可支配收入、资产情况、受理单位及住房保障方式等在市住保中心办公场所及中山市住房保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20日。
在公示期内,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组织或个人,应当在公示期内书面向市住保中心提出异议。市住保中心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在公示期内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批准申请人取得住房保障资格并予以公布。
(四)资格认定:
对已取得住房保障资格的申请人,市住保中心发放《住房保障资格核准通知书》,根据房源情况对申请家庭进行需求登记并纳入轮候安置。
办理时间: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4:30—5:30
办理地址: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