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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公积金办理指南

来源:互联网 2022-12-03 22:48:02

一、 办理事项

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

二、 设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三、 申请条件

我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因拆迁购买自住住房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

四、申请材料(均需原件)

1.已领取《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凭《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拆迁安置协议书》申请办理。

已有网上备案购房合同的;凭《房屋买卖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付款发票或拆迁结算单据申请办理。

无产权证、无备案号但事实入住的;凭《拆迁安置协议书》、安置结算单、贴补房屋面积的付款发票、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水电费卡、支付费用的发票或收据申请办理。

2.房屋共有人

配偶:结婚证、户口簿。

父母与子女:户口簿(户籍摘抄、出生证、独生子女证等相关材料)。

3.提取人身份证

4.工行、农行、中行、建行、交行本人I类储蓄卡(不含信用卡)

说明:公积金提取手续原则上由职工本人或配偶办理,配偶代办需携带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或户口簿;确有困难无法办理的,应委托所在单位代办,出具单位代办材料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委托代办人身份证。

注意事项:

1购买拆迁安置住房:提供《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经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拆迁安置协议书,提取金额不受购房实付价款限制;凡事实获取拆迁安置房的,公积金中心留置核实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实付价款。待领取到《不动产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后仍可再次提取购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2.缴存在丹徒、丹阳、扬中、句容的缴纳人,现场办理相关公积金业务需到对应实际缴存地的辖市、区公积金中心服务网点。

五、办理流程

1.职工携带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原件至就近的城区客户服务部服务网点提取审核点(市区或新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

2.提取审核→提取审批→提取支付(一站式服务)。

六、收费标准

七、办事机构

镇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市直缴存单位和职工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北府路10号牡丹园2号楼)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新区兴港西路26号)

九、服务时间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市区服务中心:9:00-17:30(工作日)

住房公积金城区客户服务部新区服务中心: 9:00-17:00(工作日)

十、咨询热线

0511-1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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