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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广大养犬居民的一封信

来源:互联网 2023-02-13 12:23:03

广大居民:《镇江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于2020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涉及犬类内容如下:

第二十一条 公民应当文明养犬,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和大型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三)遛犬不牵绳,不清理粪便;

(四)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五)携带除犬、引导犬之外的犬只出入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饭店、超市等人员密集场所和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前款规定的限养区,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具体品种认定标准,由市人民政府规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查处列入重点治理清单的不文明行为时,有权要求行为人提供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行为人拒不提供的,行政执法部门提请机关协助核查。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十项规定,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抛掷物品的,由机关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只或者大型犬只的,由机关责令养犬人在十日内妥善处置,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处置的,没收犬只。

(二)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的,由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遛犬不牵绳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不清理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对养犬人处以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四)养犬人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机关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罚款后仍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五)携带犬只出入人员密集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由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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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镇江文明养犬条例镇江文明养犬规定告广大养犬居民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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