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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要点

来源:互联网 2023-09-22 05:12:03

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

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但低于例达到1%(含)以上,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

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接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 )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备案

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4月1日至5月31日,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

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目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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