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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保障高温作业劳动者有关权益的通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国有企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按照《关于加强高温天气防范应对工作的通知》(豫政办明电〔2022〕19号)要求,为有效应对高温天气,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序进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落实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自2022年6月1日起,将河南省高温津贴标准由原每人每工作日10元调整为每人每工作日15元。高温天气作业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高温津贴由劳动者所在单位负担,纳入工资总额,不计入最低工资标准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发放高温津贴而降低劳动者工资。高温津贴应以法定货币形式发放给劳动者,不得以发放清凉饮料、防暑降温用品等实物或各类证券代替。
二、调整作息制度。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结合自身生产特点和劳动条件,合理安排劳动者工作和休息时间,除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外,要采取轮换作业、错峰作业、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等措施安排生产经营,保证安全生产,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按有关规定诊断为职业病的,可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有关待遇。
三、做好重点防护。各地人社部门要会同工会、行业监管部门加强对高温作业场所用人单位和个人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宣传解读和督促落实,尤其关注露天作业的物流、电力、建筑、交通等重点行业以及快递员、外卖送餐员、环卫工等重点群体。重点解读劳动者工作时间、休息时间、工资支付、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高温津贴支付以及中暑职工工伤保险待遇落实等政策,指导督促用人单位通过集体协商方式制定和落实防暑降温措施,改善劳动作业条件,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信息报送。各地人社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提高政治站位,把保护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作为开展“能力作风建设年”活动的一项重要举措,与人社领域其他重点工作统筹安排,协同推进。要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对因高温引发的突发事件,要迅速准确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置。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