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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平和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2-12-04 07:59:02

申请条件:

➤以家庭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指定一名主申请人,并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家庭;

(三)无房户或家庭成员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以个人名义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县城区城镇常住居民户口;

(二)年满30周岁以上(在县城区新就业的中专以上毕业生不受此年龄限制);

(三)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

(四)无房户或住房面积低于17平方米。

➤县政府、小溪镇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和在县城区工作的省级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获二等功以上复转等住房困难的个人或家庭,不受中等偏下收入(财产)标准限制。

➤新调入或招录在县城区行政、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工作的个人或家庭无房、无车,不受个人或家庭收入标准限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非县城区户籍的个人或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主申请人在县城区就业并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缴交社会保险5年以上;

(二)在县城区无房(含住宅和非住宅);

(三)属于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以下个人或家庭。

➤家庭成员无机动车或只拥有一辆十万元以下的轻、微型客货机动车(不含摩托车、电动车)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纳入财产计算。

➤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公租房管理标准:

1、家庭成员的年收入是指:在上一个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所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

2、轻、微型客货机动车认定标准: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类型”认定;价值以申请人提供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或“机动车全车盗抢保险”保险金额认定。如无保险金额认定,需提供第三方机构车辆价值评估报告。

3、无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均没有私有住房(包括住宅、非住宅),且未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未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

4、家庭住房是指:家庭成员名下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两处及以上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计算。

5、 中等偏下收入(财产)家庭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6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2倍认定。

6、中等偏下收入(财产)个人标准:年收入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且财产低于上一年度我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8倍认定。

7、低收入(财产)家庭认定标准:人均年收入低于县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人均财产低于县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8、低收入(财产)个人认定标准:年收入低于县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且财产低于县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6倍。

9、家庭人数认定标准: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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