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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开发区公租房申请条件

来源:互联网 2022-11-26 11:35:02

申请条件(具备条件的每个家庭或个人只能申请一套住房)

(一)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2)家庭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家庭年收入标准;

(3)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7平方米;

(4)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二)未婚或离婚但婚生子女归属对方抚养且男满30周岁、女满28周岁以上的个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具有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

(2)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个人年收入标准;

(3)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

(4)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三)新就业的全日制大学本科(含)以上毕业生(毕业未满3年),提供所在就业单位证明,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个人:

(1)在开发区工作并缴交社保;

(2)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

(3)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四)外来务工人员(来区就业的非开发区常住居民户口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个人年收入标准(夫妻双方为共同申请人的,夫妻双方平均年收入低于公布的中等偏下个人年收入标准);

(2)在开发区工作并连续缴交社保满2年以上或累计缴交社保满3年以上(夫妻双方为共同申请人的,夫妻双方需连续缴交社保满1年以上或夫妻双方合计缴交社保满2年以上);

(3)在开发区无自有住房;

(4)所在单位无提供住房。

(五)经开发区人事劳动局认定属按规定引进的专业人才和在开发区工作的市级(含)以上劳模、全国英模、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及获得省、市政府特别表彰的行业先进人物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及户籍条件限制,并优先轮候配租。

(六)当年新调入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无房家庭或个人,一年内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受收入标准及户籍条件限制。服务于开发区行政事业单位的劳务用工人员参照执行。

(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有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

(2)申请人及其配偶、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开发区已享受过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集资房、解困房、福利分房等保障性政策住房;在开发区已享受其他政府购房补贴、住房租金补助等;

(3)申请人与原配偶离异后住房归原配偶所有,但离异时间不足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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