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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漳浦公租房申请审核认定事项

来源:互联网 2023-05-06 10:29:02

审核事项

(一)住房困难户的认定

1.住房困难户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应合并计算面积;共有产权的,按共有产权人分享的面积确定。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私有住房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的私有住房,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现有住房。

2.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名下有非住宅房屋(含店面、写字楼、车位、车库、仓库等)或在申请之前5年内已转让非住宅房屋的,不得申请。

(二)家庭人数的确定

1.申请家庭中的已婚子女需申请的,应独立提出申请。

2.家庭成员中服义务兵役的未婚子女、在籍学生可计入家庭人数。

(三)申请人承租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的,可以按规定申请,在申请时须承诺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退出所承租的直管公房或单位公房;并在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前提交原住房产权或管理单位出具的已归还原住房的证明;不能提交证明的,取消配租资格。

(四)按房改政策以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参加集资建房或购买过保障性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解困房、经济适用住房、可售廉租住房)、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或个人,原则上不得申请。确属因重大疾病等重大变故,导致资金紧缺将房屋转让的家庭,在提交相应证明后,可按规定申请。

(五)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不含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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