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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漳浦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来源:互联网 2023-01-18 13:52:03

各用人单位、广大劳动者: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市对稳就业、保就业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布署,努力实现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就业政策应享尽知,确保各项惠企利民政策落地见效。现将有关就业政策予以公告,具体详见如下政策清单。

特此公告!

咨询电话:0596-3211111

漳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6月22日

漳浦县就业创业政策清单

一、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补贴对象:

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

2.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实际缴费额的50%给予补贴。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2年内)灵活就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21397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行政服务中心4楼(18窗口)

二、自主创业社保补贴

1.补贴对象: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2.补贴标准:

符合自主创业条件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以下四类对象(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登记失业人员),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首次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等已享受政府租金优惠政策的;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除外),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1)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2)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3)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4)登记失业人员。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人员。

2.补贴标准:

创业者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在创办企业为本人及企业职工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0669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

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人员和零就业家庭成员。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的 人 员 , 需 持 有 《就 业 创 业 证》(或 《就 业 失 业 登 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 补贴标准:

(1)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 (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补贴时年龄为准),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对补贴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就业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等特殊困难人员,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 2 次。

(2)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 1 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3)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暂定 6 个月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五、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

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用于安置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 (需持有 《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并被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认定为就业援助对象,且有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实际安排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2. 补贴标准: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岗位补贴。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高校毕业生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六、就业困难人员、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1. 补助对象:

(1) 就业困难人员。正在享受社保补贴等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的人员可同时申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助。

(2) 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以毕业证书上记载的毕业时间为准。首次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在规定年限内的,第二年、第三年可按规定继续申领补助 (不超过 3 年)。

2. 补助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毕业 5 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照每人每年不高于 100 元的标准,对其实际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给予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其中:年缴保费高于 100 元的,按 100 元予以补助;年缴保费等于或低于 100元的,按实际年缴保费予以补贴。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七、技能提升补贴

1. 补贴对象: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 12 个月(含 12 个月)以上的;

(2)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 在取得证书 (以证书上标注的日期为准) 12 个月内提出申请。

2. 补贴标准:

(1)取得初级 (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 800 元;

(2) 取得中级 (四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 1200 元;

(3) 取得高级 (三级) 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 1600 元。

八、失业保险金申领

1. 申领对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 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 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2. 发放标准: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 2 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 24 个月。失业保险金累计缴费时间满 1 年不足 10 年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 70% 发放;

累计缴费时间满 10 年不足 20 年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 75% 发放;累计缴费时间 20 年以上的,按照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 80% 发放。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未缴纳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且连续工作满 1 年的,可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每满 1 年,可领取 1 个月当地法定最低工资 60% 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费。补助期限最高不超过 24 个月。但农民合同制工人已自愿缴纳其个人部分失业保险费的,符合相应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 申请流程: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通过12333 公共服务平台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减员操作。用人单位完成减员操作后,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1) 网上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申领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人员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于申领前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携带到经办窗口补录。

(2) 窗口申领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本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如失业人员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一并携带到经办窗口补录。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发生在 2017 年 6月前的,失业人员应要求用人单位提供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并在申领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时提供。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21397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行政服务中心4楼(16窗口)

九 失业保险保障扩围

1.补助对象:

(1)在 年 1 月 1 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2)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在 年 1 月 1 日至2022年12 月 31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且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补助金;

(3)失业保险参保不满 1 年的失业农民工在 年 1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解除或中止劳动关系,可以领取临时生活补助。

(4)未按规定履行失业保险参保缴费义务的不享受上述待遇。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政策执行期限至2022 年 12 月 31 日。

2. 补助标准:

(1)失业补助金标准。参保缴费 6 个月 (含) 以上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708 元,参保缴费不足 6 个月的每月失业补助金发放标准为 354 元。

(2)临时生活补助标准。累计参保缴费 6 至 11 个月的按月发放 3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 659 元;累计参保缴费不足 6 个月的按月发放 2 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每月 659 元。

3. 申请流程:

(1)网上申请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

(2)窗口申请方式。符合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可凭身份证、本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到失业保险所属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或临时生活补助。如失业人员有手工分解缴费年限,应将本人的《福建省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凭证》一并携带到经办窗口补录。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21397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行政服务中心4楼(16-18窗口)

十、职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参加职业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的各类城乡劳动者。

2补贴标准:

参加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等级给予个人培训补贴,即初级工(五级)700元,中级工(四级)1000元,高级工(三级)1500元,技师(二级)2000元,高级技师(一级)3000元。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和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培训补贴。紧缺工种上浮百分之30%.《微信小程序职补小助手》系统认定紧缺工种上浮百分之30%.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十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1补贴对象:

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未享受过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等鉴定补贴的人员,可享受一次终生性证书鉴定补贴;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

2补贴标准:

为每人不超过150元且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以及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受理机构:漳浦县劳动就业中心,电话:0596-320348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十二、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

1. 补贴对象:

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重点对象是: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敬业精神,品行端正,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行为。

2. 补贴标准:

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其薪资待遇参照本地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按见习期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各地现有渠道列支。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事人才中心,电话:0596-310392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十三、求职创业补贴

1.补贴对象:

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 (含技工院校) 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以下毕业生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脱贫户家庭毕业生 (即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毕业生。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

按 2000 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3.申请材料:

各院校符合条件的毕业生于 9 月 13 日 8:00 至 10 月12 日 17:00,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 (以下简称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 160. 52. 58/)进入“服务平台”,认真阅读“个人注册事项说明”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596-310392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十四、就业见习补贴

1.补贴对象:

吸纳离校 2 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 (含技校) 毕业生和16-24 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

2.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

各地对见习单位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障见习人员生活、提高就业能力的有关费用。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 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 (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 接收 (留用) 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相应延长见习单位补贴期限。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596-310392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十五、大中专毕业生省级、市级创业项目资助

1.补贴对象:

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项目申报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 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 (福建生源) 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 (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

(2) 申报人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 (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 (个体工商户等) 经营者。

(3) 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 30%。

2.补贴标准:

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 3~10 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 1~3 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596-310392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十六、省级、市级孵化基地资助

1.补贴对象:

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

2.补贴标准:

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推荐申报、实地考察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 50 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 20 万元资助。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初创企业人员.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电话:0596-310392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3楼

十七、创业人员进修补助

1.补贴对象:

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

2.补贴标准:

创业人员进修学习费用,由承办单位按进修学习相关规定提出方案,由市人社局审核后,按照最高不超过1万元/人的标准从就业补助资金予以补助,实际发生的费用由承办单位按照相关规定统筹处理。

受理机构:漳浦县人社局就业促进股,电话:0596-3209158

办公地址:漳浦县绥安镇金鹿西路144号劳动大厦4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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