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城乡低保申请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并填写《张家口市X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和《张家口市XX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批表》。申请人必须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委会、社区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家庭户口簿及家庭成员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分户的,原则上需将户口迁到一起后申请);
(二)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三)房屋产权或房屋租赁等居住情况证明及复印件;
(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调解)书、离婚协议书、家庭成员就学证明、家庭成员服兵役证明;
(五)残疾人证、其他专项生活救助(优待)证明及复印件;
(六)退休证、养老保险证明、失业保险证明、就业失业登记证(有关就业失业证明)、丧失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七)患病诊断书和医疗费支付凭证、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损害赔偿结算单或法院判决书及复印件;
(八)老年人要提供子女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证明;
(九)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需要补充的,经办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居民申请城乡低保待遇,由其监护人或村委会、社区的相关工作人员协助办理申请手续。
申请低保时,申请人与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委会、社区成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应当如实申明,进行单独登记、备注。“低保经办人员”是指涉及具体办理和分管低保受理、审核、审批等事项的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注:所有东西必须一式两份。其中,申请、收入证明、诊断证明一份为原件,一份为复印件。
其他情况:
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混合户,由城镇居民成员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农村居民成员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农村人口的收入证明,根据双方总收入计算家庭人均收入,符合条件的,只对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实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农村居民家庭成员按相同的程序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