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根据本市工伤保险有关政策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发生事故伤害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注册地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将工伤认定决定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从业人员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从业人员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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