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职工医疗保险程序须知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55号)和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张政〔〕29号)规定,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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