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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

来源:互联网 2023-06-10 15:05:03

第十八条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因身体健康等原因导致驾驶能力欠缺的,不得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

第十九条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的一般规定、非机动车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二)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行驶时,应当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三)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四)不得在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电动自行车;

(五)不得驶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高架道路、步行街或者其他禁止电动自行车通行的区域;

(六)不得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

(七)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的电动自行车;

(八)其他违反道路通行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场所停放,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区域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放区域的,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占用盲道、人行道,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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