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关于生育保险能否转移和补办的常识问题
这次国家出台新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目的是实现养老保险跨地区无障碍转移。在设计政策的同时,我们也不能不考虑到一个情况,就是我们国家城镇化进程中,一些中心城市、特大城市的人口承载和养老保险基金的压力过大,难以承受的问题。考虑到要防止一些临近退休的人,仅仅是为了到中心城市享受比较高的养老金待遇而转移就业,《暂行办法》规定,年满50周岁的男性和年满40周岁的女性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除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调动或返回户籍所在地的之外,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继续在原参保地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这有利于控制部分参保人员临近退休集中转入中心城市的问题发生。
但同时,又要保障这部分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能够继续参保缴费,记录和保护他们的基本养老保险累计权益。对此,《暂行办法》规定,可以在新就业参保地为他们建立临时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领取待遇条件后,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都转回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累计计算其参保缴费年限和基本养老金。这就使年龄偏大的异地就业参保人员也不再有后顾之忧,有效地保障了他们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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