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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互联网 2022-11-05 16:39:03

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工作,鼓励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银创新创业,根据《银川市关于激发人才活力服务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银党办〔2018〕3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银川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共有产权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委托相关单位开发建设或筹集,并与申请人签订入住协议,根据相关规定逐年赠与申请人一定房屋产权份额,申请人服务满规定年限最终可获得全产权的住房。

第三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房屋来源:市本级、辖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源由银川市统筹提供;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的房源自行解决。

第四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的筹集、申请、使用、退出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共有产权房筹集

第五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采取“政府主导、统一管理、统筹安排”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房源筹集和管理方式。

第六条房源筹集形式包括已建成的保障性住房或限价房,也可以在商品住宅开发项目中配建或向社会收购存量商品房。

第七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产权清晰,且限定单套住房建筑面积为90㎡左右,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完善。

第八条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所需资金由两部分组成:

(一)申请人个人承担房款部分。为加大对博士等高学历人才的引进力度,在《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实施办法》规定的“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大学生,每年缴纳1.8万元房款,5-8年服务期满后可享受100%产权”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力度,对博士年度缴纳房款进行优惠。即,凡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博士按原年度应缴房款的30%(0.54万元/年)缴纳房款,服务期满后可享受100%产权。

(二)政府补助部分。政府补助部分为房屋实际价格扣除个人承担房款部分。共有产权房政府补助部分按照以下原则分别承担:市本级由市财政全额保障,市辖区按照市、区7:3的比例分别承担,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全额自行承担。市、区(园区)具体承担费用,根据实际申请数量核算后分摊,由两级财政分别支付给房源提供单位。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九条申请共有产权房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登记并正常纳税的企业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在银领取营业执照自主创业,按规定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含国家承认学历的海外全日制高校)2017年及以后毕业的大学生(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所学专业符合银川市创新型人才需求目录。

(三)没有享受银川市人才公寓、购房补贴及生活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不包括过渡期大学生申请的低租金人才公寓)。

第四章申办程序

第十条申请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统一向市委人才工作局申报办理,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及学信网学籍证明等;

(三)在银就业的大学生需提供与企业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在银自主创业的大学生需提供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等。

第十一条申请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按照以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一)填表。由申请人如实填写《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宜居工程申请表》,用人单位初审后签字盖章确认。

(二)申请。用人单位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或园区提交有关申报材料,由行业主管部门、辖区及园区审核盖章汇总后,提交至市委人才工作局。

(三)审核。市委人才工作局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通过现场调查、网上查询、核对有关证书资料或信函索证等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并组织专家评审,确定符合申请共有产权房人选。

(四)公示。对审核符合申请共有产权房条件的人选在银川人才云等权威媒体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最终符合申请共有产权房条件的人员名单。

(五)签约。符合条件人员凭本人身份证原件到指定地点按抽签方式选房(如遇房源不足情况,该批次申请人可转入到下批次进行抽签选房或调剂享受其他补助方式)。市委人才工作局向选定共有产权房的申请人、申请人所在单位及房源提供单位分别发出《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入住通知书》。申请人凭通知书和本人身份证原件按规定时间到房源提供单位缴纳第一年度个人承担房款部分,签订入住协议,办理相关手续,以后每年按协议要求及时缴纳个人承担房款。逾期不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六)房屋过户。申请人服务满规定年限后,凭入住协议及每年个人承担房款缴纳收据原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等待分配住房期间工作单位发生变动的,须重新申请,申请时间从重新申请之日起算。

第五章产权约定

第十三条已在银就业创业的创新型大学生申请共有产权房的,房屋产权由申请人与政府共同持有,分类分年限约定产权所属。

(一)“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0.54万元个人承担房款,5年后享有100%产权。

(二)“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1.8万元个人承担房款,6年后享有100%产权。

(三)“双一流”大学学士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1.8万元个人承担房款,7年后享有100%产权。

(四)非“双一流”大学博士研究生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0.54万元个人承担房款,6年后享有100%产权。

(五)非“双一流”大学硕士研究生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1.8万元个人承担房款,7年后享有100%产权。

(六)非“双一流”大学学士每年向房源提供单位缴纳1.8万元个人承担房款,8年后享有100%产权。

第六章变更与退出管理

第十四条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创新型大学生须在银川市属企业服务满规定年限。未服务够指定年限的创新型大学生,可以按当年市场评估价格申请购买剩余产权,剩余产权所需房款由房源提供单位代收,扣除剩余个人承担房款部分后按原路返回至财政;如不愿购买剩余产权的,经审核后退还已缴的全额个人承担房款部分,赠与产权由政府全部无偿收回,住房改造、装修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个人承担。房源提供单位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

第十五条共有产权房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合同,收回已使用或申请的共有产权房:

(一)经审核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条件的;

(二)申请人已享受了银川市其他保障性住房或政策性住房;

(三)其它需要退出的情形。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做好监督工作,对已离职申请人及时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并通知离职申请人办理共有产权房退出手续。

退出共有产权住房,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报。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本人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提出申请。

(二)解除合同。市委人才工作局核实后向房源提供单位出具通知书,房源提供单位依据通知书与共有产权房申请人终止合同关系,办理退房手续,入住期间产生的费用由共有产权房申请人个人承担。

(三)退出房屋。共有产权房申请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腾空住房,退出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房源提供单位在查验确认无误后收回住房。

第十七条共有产权房申请人工作单位发生变更情况应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手续。

工作信息变更,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申请人提供与新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由新用人单位向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或园区提出申请,新用人单位所在行业主管部门、辖区或园区审核盖章后向市委人才工作局报告。

(二)信息更变。市委人才工作局向共有产权房管理单位出具变更通知,房源提供单位依据通知做好信息变更备案工作。

第七章责任分工

第十八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并将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工作纳入各县(市)区、园区、市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人才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市委组织部负责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筹措及管理的统筹协调、监督落实工作。市委人才工作局组织协调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申请受理、日常服务等工作,负责编制房屋需求、房源解决、资金筹措等方案,并将所需共有产权房补助资金纳入年度预算,用于筹集共有产权房。市财政局负责解决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所需经费的预算核拨等工作。市政府研究确定的房源提供单位负责建立专户,确保市财政划拨经费进入专户,账目清晰,并做好共有产权房的日常管理及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市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安排项目建设用地。市国资委负责出具相应资产证明文件,协调解决共有产权房筹集、产权过户等事宜。市局负责做好共有产权房申请人落户银川的工作。市纪委监委、审计局、发改委、住建局、人社局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相关工作。

第十九条建立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联席会议制度,由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召集,各县(市)区、园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参加,统筹做好全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筹集和管理工作。

第八章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创新型大学生申请共有产权房,应根据相关要求签订入住合同,合同中明确房屋性质、入住期限、共有产权份额、房屋使用维护、出租转让限制等内容。申请人需按年提交在职证明等就业创业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共有产权房申请人在办理全产权过户时,申请人个人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关契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

第二十二条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申请人必须如实申报,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严格把关,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双一流”是根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联合公布的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最新名单进行认定,按国家相关规定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灵武市、永宁县、贺兰县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自行制定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关键词: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政策银川市创新型大学生共有产权房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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